主管部门
渑池县水利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申请材料
1、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3、关于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的请示文件
4、建设项目占用防洪保留区用地方案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批复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批复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4、决定:批复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
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收费标椎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