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
渑池县水利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办理条件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申请文件
2、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示范文本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渑池县行政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2、受理: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3、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3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4、审批:水利局相关科室及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5、送达: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行政服务大厅送达。
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收费标椎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