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
渑池县水利局
办理依据
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八条
二、《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
办理条件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申请材料
1、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2、阶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名称
3、质量安全监督书
4、主要设备与材料已落实来源证明
5、监理合同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6、监理合同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7、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表
8、施工图供图协议
9、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复
10、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受理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一次性受理。;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
审核 ;审查标准:复核材料,现场勘验;办理结果:行政决定书;
决定 ;审查标准:送到申请人;办理结果:批复文件;
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收费标椎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