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
渑池县水利局
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
三、《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
办理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申请材料
1、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表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初步设计
3、与被占用灌排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申报文件
5、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受申报材料,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有办理股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在办理股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收费标椎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