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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服务事项--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发布日期:2023-11-27 10:10     字体: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二、服务对象
 公民。
三、服务项目和内容
开具死亡医学证明。
四、服务流程
(1)办理条件
 凡在该院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的家属,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死亡医学证明。
(2)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为死亡患者的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提供死亡患者及其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死亡患者与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基本流程
 1.提出申请:患者死亡后,家属向主管医生或经治医生提出申请。
 2.审核提供的材料后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盖章、发放。
(4)咨询途径
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五、服务要求
 在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正常死亡者、家中或公共场所经"120抢救后死亡者、家中或公共场所未经"120"抢救属于疾病死亡且死因不可疑者持相关申请材料(死亡者身份证原件、《死亡医学证明书》签收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到医疗卫生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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