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监管、化妆品监管) | 处罚 对象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做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食品生 产经营 | 渑池县张村镇中心学校(张村镇初级中学)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2024年3月13日,我局在监督抽检中对渑池县张村镇中心学校(张村镇初级中学)食堂的碗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值0.0153㎎/100㎝²(检测标准为不得检出),被判定为“不合格”。 | 警告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五十六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4月7日 | 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渑当行处罚〔2024〕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