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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渑)文综罚字〔2024〕F-000003号

发布日期:2024-11-20 15:30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渑)文综罚字〔2024〕F-000003

当事人:渑池县会盟印刷厂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

投资人高立芳

  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城关镇会盟丽景北区1号 

2024年91014时35分至2024年91014时55分,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卢亮16120621006)、付红伟(1612062101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渑池县仰韶路西段大宴天下院内渑池县会盟印刷厂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证照齐全,经查,该场所《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注册登记的住所与现住所不符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住所变更备案证明,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拍照取证

2024年912日,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批准对渑池县会盟印刷厂涉嫌变更住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913日,渑池县会盟印刷厂委托王斌到渑池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询问中,王斌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承认印刷厂变更住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事实,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变更住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

2. 现场证据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变更住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4.《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具备印刷经营场所主体资格)

5. 高立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高立芳身份信息)

6. 受委托人王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王斌身份信息)

7.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投资人高立芳与受委托者王斌的委托关系)

8. 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受委托人王斌对你单位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违法事实的确认情况)

9. 三门峡市新闻出版局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事实)

2024年923案件调查终结,你上述行为构成了变更住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无具体罚款数额,无需裁量。

2024年925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10月14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渑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016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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