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渑)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当事人:渑池学海书店 (皮欣玉)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21**********
经营者:皮欣玉
经营场所:三门峡市渑池县城关镇南街村文化街 14号
2024年4月24日14时10分至2024年4月24日14时30分,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范建峰(16120621018)、李旭(16120621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渑池县城关镇南街村文化街14号渑池学海书店进行检查,该书店正在营业,正面墙壁上悬挂《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店内书架上发现《淘气包马小跳》系列之天真妈妈图书4册,该书第22页内容有“哪种自杀方式比较好?”、“拴根绳子在脖子上,再找棵树吊死”语句,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领导后,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扣押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后,依法对上述4册图书采取扣押措施,当场下达了《扣押决定书》,当事人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对执法文书签收并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4年4月26日,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批准对渑池学海书店(皮欣玉)涉嫌发行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4月29日,渑池学海书店(皮欣玉)到渑池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询问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承认书店2020年购进《淘气包马小跳》系列之天真妈妈图书4册、每册定价16元、共售出0册,期间很少有借阅行为,由于时间较早、进货票据丢失、事先不知道该书含有禁止内容,承认书店发行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
你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上述出版物《淘气包马小跳》系列之天真妈妈每册码洋为16元,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1992年6月12日)第(四)项:“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的规定,计算出你违法经营额为:4*16*70%=44.8.元。 因上述出版物没有销售,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项:“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四十条第(一)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发行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2.证据照片4张(证明你发行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3.《扣押决定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你发行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4. 扣押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你发行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主体资格信息)
6.《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主体资格信息)
7.皮欣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身份信息)
8.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发行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2024年5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你上述行为构成了发行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的规定。
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1992年6月12日)第(四)项:“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的规定,你于2020年购进《淘气包马小跳》系列之天真妈妈4册,每册定价16元,共售出0册,计算出你违法经营额为:4*16*70%=44.8.元。 经查,上述出版物没有销售,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违反《出版管理条咧》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认定你发行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2024年5月9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5月17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业整顿3日(自签收本决定书次日起计算);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3.没收出版物《淘气色马小跳》系列之天真妈妈4册。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渑池县邮政储蓄银行或者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渑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5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