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渑)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当事人:渑池县墨香书社零售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411221**********)
经营者:张伟民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仰韶镇杰信花园6号楼商业601-1
2024年04月24日16时30分至2024年04月24日17时01分,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 旭(16120621008)、范建峰(1612062101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渑池县墨香书社零售店检查时,书店正在营业,证照齐全,发现毛笔字帖柳体三年级1册,毛笔字帖颜体八年级9册,毛笔字帖颜体五年级1册,毛笔字帖柳体四年级8册,毛笔字帖颜体四年级4册,毛笔字帖柳体六年级3册,毛笔字帖柳体五年级7册,毛笔字帖颜体七年级7册,毛笔字帖颜体九年级10册,毛笔字帖颜体六年级8册,上述58册图书内容纸张粗糙,封面印刷模糊,经过电话请示领导后,告知书店负责人扣押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对上述58册图书采取扣押,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拍照取证。
2024年04月25日执法人员把扣押的以上10种图书,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抽取10册样本邮寄至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
2024年05月21日收到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关于协助认定字帖的复函》,经过鉴定为盗版图书,该58册图书为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2024年5月23日,渑池县墨香书社零售店(张伟民)到渑池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调查询问,该书店承认2021年购进司马彦《毛笔字帖》系列进了58册,其中柳体19册,每册进价15 元,共285元,颜体39册、每册18元,共702元,码洋987元,一直没有售卖。经询问: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2024年05月30日执法人员付红伟(16120621016)、关建永(16120621009)向渑池墨香书社零售店书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现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文号为(渑)文综检(勘)字〔2024〕C-00034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2张;3、《扣押物品清单》;4、《关于协助认定字帖的复函》;5、《送审出版物鉴定结果》;6、《调查询问笔录》1份;7、《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8、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9、《没收物品清单》1份。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
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第(四)项:“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计算出你(单位)违法经营额为:690.9元(码洋987×70%),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等级轻微。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叁佰捌拾壹元捌角(1381.8元);3.没收非法财物:58册图书。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渑池县邮政储蓄银行或者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渑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06月0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