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渑)文综罚字〔2024〕F-000004号
当 事 人:渑池县解放大街新文艺书店 (王书民)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 411221**********(1-1)
经 营 者:王书民
经 营 场 所:渑池县解放大街
2024年09月10日14时00分至2024年09月10日14时25分,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卢亮(16120621006)、付红伟(1612062101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渑池县解放大街新文艺书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内证照齐全,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发现出版物《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3册,该出版物封面粗糙,字迹模糊。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领导后,依法对上述出版物采取扣押措施,并告知现场负责人扣押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向负责人下达《扣押决定书》,并对检查过程拍照取证。
2024年09月12日,渑池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渑池县解放大街新文艺书店扣押的出版物《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样书1册送交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进行认定。并于当天向当事人下达《扣押物品鉴定期间告知书》,王书民现场签收。
2024年09月14日,收到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的《认定书》(商务鉴[2024]XX-163号),经认定,送交鉴定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样书系侵权出版物。
2024年09月18日,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批准对渑池县解放大街新文艺书店(王书民)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09月19日,执法人员对渑池县解放大街新文艺书店经营者王书民调查询问。经调查,渑池县解放大街新文艺书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国内出版物、文具、作业本零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的《认定书》,王书民予以认可,承认2024年09月10日14时00分至2024年09月10日14时25分,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卢亮(16120621006)、付红伟(1612062101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渑池县解放大街新文艺书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内证照齐全,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发现出版物《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3册,该出版物封面粗糙,字迹模糊。
《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码洋为39.90元。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故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数额39.99*3*70%=83.79元。因当事人没有销售,故认定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违法事实)3、《扣押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违法事实)4、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认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信息)
6、渑池县解放大街新文艺书店经营者王书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书民身份信息)
7、王书民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违法事实)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参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1“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数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数额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违法经营数额为83.79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佰陆拾柒元伍角捌分(167.58元);3.没收《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3册。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渑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