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渑)文综罚字〔2023〕F-000005号
当事人:渑池县聚点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杨文强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仰韶镇*******
2023年09月11日15时06分至2023年09月11日15时17分,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卢亮(16120621006)、崔 健(16120621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渑池县聚点网咖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警告 2、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渑)文综检(勘)字〔2023〕C-00096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理由: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依据: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渑池县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