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渑)文综罚字〔2023〕F-000006号
当事人:渑池县网猫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董延霞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
2023年10月18日09时42分至2023年10月18日09时54分,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关建永(16120621009)、卢亮(161206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渑池县网猫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渑)文综检(勘)字〔2023〕C-00105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渑池县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渑池县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