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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23-11-24 12:04     字体:

2022年,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实施行政处罚21件,其中警告15件,责令停业6件,罚没0元。具体情况如下:

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18件)

2.对娱乐场所的行政处罚(3件)

3.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处罚(无)

4.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无)

5.对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无)

6.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不规范开展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无)

7.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处罚(无)

8.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9.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10.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11.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12.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13.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14.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15.对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16.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17.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18.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19.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20.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21.对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22.对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23.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24.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25.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26.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27.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无)

28.对旅行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无)

29.对导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无)

30.对在线旅游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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