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湖滨区蔬菜办, 灵宝市园艺局、菌办:
为推进农产品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 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河南省农业 农村厅《河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精神,市 农业农村局制定了《三门峡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 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门峡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农产品种植、养 殖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近年来,我市农产品 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使用禁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农药兽药、违反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行为仍然存 在。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全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制度的安排部署,推动我市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 责任,特制定我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 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 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 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 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教育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在不忘 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 通知》整治措施,进一步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在 全市范围试行合格证制度,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探索构建以合格证为抓手的食用农产 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管理新模式,形成他律自律相结合 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 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 有力支撑。
二、 基本原则
(-)坚持整体推进、因地制宜。按照全国范围内统一试 行、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 实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查通识的总体要求,全市范围内同步试行食 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各地可结合特色优势产业,适时扩大试行 品类和生产者主体范围。
(二) 坚持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在试行主体上,选择农 产品市场供给率高、商品化程度高的种植、养殖生产者,在试行 品类上,选择消费量大、风险隐患高的主要农产品先行开展试行。 边试行、边改进,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展。
(三) 坚持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 指导合格证开具和出具工作,同时积极协调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凭合格证入市销售,逐步实现合格证 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三、 试行范围
(一)试行区域:全市范围。
S (二)试行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将 小农户纳入试行范围。
(三)试行品类:全市同步将蔬菜、水果、活畜禽、禽蛋、 养殖水产品等五类食用农产品纳入试行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扩大试行品类范围,将辖区内其他特色优势农产品、三品一标 获证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等品牌农产品纳入试行范围。
四、开具要求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 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 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一) 基本样式:全市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附件),大小 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 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 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也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鼓 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产品相关认证认 定标识等。
(二) 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 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 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 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三) 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可手写也可打 印。合格证开具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2年备查, 并在生产档案中记录相关销售信息(电子出证的,可电子存储备 查)。
(四)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 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 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 批次使用。鼓励将合格证相关固定信息印制在定型外包装上,一 联上市前在包装上填制相关品名、数量(重量)、开具日期等信息, 另一联合格证填制批量信息存档备查。
五、实施步骤
(一) 深入部署动员。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2月 底前,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抓好动员 部署,做好组织发动、指导服务等工作。2020年3月底前,全市 全面启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工作。
(二) 健全主体名录。省农业农村厅整合现有的涉农数据系 统、平台,建立完善覆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 庭农场等生产主体以及试行小农户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完善生产 者名称、产地和联系方式、农产品名称等合格证信息模块,为实 现合格证现场打印、大数据统计、全程电子追溯等工作奠定基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有关监管对象 数据采集要求,完成本辖区种植养殖生产者名录数据库录入工作, 确保试行范围规定的主体全覆盖。
(三) 加强培训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将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关 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培训,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合格 证制度培训指导,印制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纸,充分发挥乡 镇监管站、村两委和村级协管员作用,将合格证制度告知书、 明白纸、合格证样版发放给辖区内所有种植、养殖生产者,做好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生产 主体以及试行小农户开具工作的指导服务,确保合格证填写规范、 信息完整、内容真实。试行初期,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印制 合格证,免费供生产者领取使用。
(四) 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合格证制度 宣传,特别是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等显著位置制作宣传展 板、张贴相关宣传彩图,做到醒目易懂,增强生产主体开具食用 农产品合格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在地方电视媒体制作播放合 格证宣传片,实时报道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 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落实合格证制度的共治氛围。
(五) 强化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市级试行农产品合 格证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试行合格证相关机制,实行监管名录数 据库录入和合格证开具情况月报、通报制度,督促各地从快从实 推进合格证试行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开具并出具合格证 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既要检查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要求 开具并出具合格证,也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防虚假开具合 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要 纳入信用管理。对于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要依法严
肃查处,同时帮助种植、养殖生产者查找原因、整改问题。
六、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 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试行工作,切 实提高思想认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成立合格证制 度试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2月底前要印发本区域工作方 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建立试行工 作责任制,保障工作抓紧落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把试行合格 证制度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参评各类 品牌和奖项、给予项目支持,认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化基地、 健康养殖场和申报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 等事项的必要条件。
(二) 加强保障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合格证制度试 行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强化人员 保障,将试行合格证制度有关经费纳入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财政预算;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技术服务、农 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 宣讲和业务培训,逐步构建专业化检查员队伍,确保合格证真实 开具、有效使用。
(三) 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市 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查验机制,推动农产品收购商、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合格证 查验,把好市场准入关口,倒逼生产主体主动开具合格证。督促 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或委托检验,把自检、 委托检验结果作为开具农产品合格证的依据。动物检疫部门为畜 禽和禽蛋开具检疫证明时,要把生产主体开具出具合格证情况作 为重要参考内容。
(四) 加强绩效考核。市农业农村局将合格证试行工作作为 重点内容纳入县级政府食品安全考核评议、质量工作考核、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考核,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 任,确保试行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将监管对象数据库 录入比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情况纳入对国家级、省级农产 品质量安全县动态评议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 全县创建水平。对于将小散户纳入合格证试行范围、推动开具电 子合格证的地方,及时进行通报表扬,在各项考核评议中酌情加 分。
(五) 加强总结提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试行过程中,要 注意跟进基层试行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建议,不断完善合格证制度,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8月3 日、11月30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