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我局将依法对发现的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及刑事案件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现将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三、为私宰生猪提供场所的或提供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的,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对其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生产、销售病死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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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