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县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举报电话(0398-4812275),认真受理举报件。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法规股牵头投诉举报登记工作,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受理。
(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三)受理人员填写《渑池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投诉举报登记表》并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四)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五)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六)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七)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八)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九)受理举报投诉事件采取首问责任制,受理人员在举报投诉事件处理完后,认真填写《渑池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投诉举报登记表》,并交于法规股存档保存。
(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