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渑城执罚决字(2019) 第0029号
被处罚单位:王靖国.
经查,你单位在渑池县城区行驶过程中,车辆运输煤泥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导致煤泥遗撒地面,违反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结合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对王靖国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渑池县财政局(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渑池县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渑池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二0一九年七月三日
二0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