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渑城执罚决字(2019)第000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建文,委托代理人(负责人)姓名:赵建强.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认定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
二、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之规定,认定直接责任人孙建文的违法行为属于-般违法行为,本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孙建文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孙建文按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处罚款人民币伍佰肆拾元(540元)。
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肆拾元(954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渑池县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渑池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二O一九年五月八日
二O一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