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渑池县农村村民自建住房质量
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渑建字(2022)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渑池县农村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9日
渑池县农村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
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和《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豫政办〔202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渑池县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第四条 乡镇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本县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负责本辖区内村民自建房报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要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自建住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和审批工作时限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自建房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
第五条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要适应村庄发展布局,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第二章 建房标准
第六条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边界,有序管控村民自建住房建设,在规划农村宅基地时,要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村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
第三章 风貌管控
第七条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乡镇政府引导村民自建住房体现豫西传统民居风格,加强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积极开展绿色农房试点和绿色建材产品宣传活动,鼓励发展成片绿色建筑(被动式建筑)、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建设功能现代化、风貌乡土化、成本经济化、结构安全化、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第八条 结合我县农民住房居住习惯和绿色、节能、环保等要求,县住建局设计编制的《渑池县农房设计图集》,免费提供给建房农户使用。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在设计图集中选择适宜的农房设计方案,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集建设住房。村民自建住房可选用政府提供的农房设计图册,也可委托具备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鼓励乡镇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绘制符合设计规范的图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除县住建部门提供的设计图册之外的施工图纸要经过技术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建房管理
第九条 村民在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同意开工意见书。村民自建三层以上住房经乡镇政府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
第十条 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县住建局要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乡镇政府要建立乡村建筑队伍备案制度,承揽农房建设业务的乡村建筑队伍负责人及50%以上的施工人员,须持有县住建局颁发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建设三层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参与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 在建房过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下列资料:
1.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施工图纸;
6.施工合同;
7.质量安全承诺书;
8.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9.主要建筑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书。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乡镇政府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要明确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村两委要加强对村民自建住房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报乡镇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六条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两委、建房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设计图纸和质量标准等要求进行建设。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建立村民自建住房长效管理机制,成立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管理专班。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县农村住房设计图集编制和建筑风貌指导,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服务指导;组织实施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和建立农村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农房、装配式建筑在村民自建住房中的推广应用和施工图纸技术审查;定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为广大农村建房农户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 建房村民和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手续,不得侵害村民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附件: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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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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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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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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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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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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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平方米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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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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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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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 不属于 □ 2. 属于,已落实 □ 3. 属于,尚未落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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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 (标注长宽及 四至) |
现场查看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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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 验收意见 |
村民 (签字):
年 月 日 |
施工方 (签字):
年 月 日 |
技术单位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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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管理 机构意见 |
农业机构审查意见 (签 字):
(盖章)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机构审查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审查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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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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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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