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保障> 正文

保障性住房违规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15 14:47     字体: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虚报家庭成员人数、隐瞒家庭住房状况及收入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保障性住房违规处罚退出户.xlsx

附件: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