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虚报家庭成员人数、隐瞒家庭住房状况及收入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保障性住房违规处罚退出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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