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6日以豫政土[2023]1372号文件批准,同意渑池县人民政府征收果园乡、张村镇、城关镇范围内集体土地2.2279公顷。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0日以豫政土[2023]1425号文件批准,同意渑池县人民政府征收仰韶镇范围内集体土地4.6680公顷。现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1、渑池县2022年度第二批增减挂钩项目;
2、渑池县2022年度第七批增减挂钩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项目位于渑池县果园乡赵庄村、峪峒村;张村镇张村村;城关镇孟岭村;仰韶镇张沟村,用地四至范围以勘界报告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1、征收果园乡赵庄村集体耕地0.1951公顷,峪峒村集体耕地0.0051公顷;张村镇张村村集体耕地0.0089公顷,园地0.198公顷;城关镇孟岭村集体耕地2.0188公顷,其他农用地0.207公顷;以上合计2.2279公顷。
2、征收仰韶镇张沟村集体耕地4.1800公顷,其他农用地0.4880公顷,合计4.6680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万元) |
赵庄村 |
0.1951 |
4112210301 |
61.5 |
峪峒村 |
0.0051 |
4112210301 |
61.5 |
张村 |
0.2069 |
4112210301 |
61.5 |
孟岭村 |
2.2258 |
4112210101 |
96 |
张沟村 |
4.6680 |
4112210201 |
75 |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执行,最低标准为5.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依据三门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标准(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渑池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协调会议纪要(渑政阅[2014]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不服征收土地方案,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