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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23-08-25 15:03     字体:

    我局2023年度上半年,尚无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但可依据《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一)收取受援人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不负责任,造成受援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假借法律援助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律援助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还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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