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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责任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10 09:34     字体:

第一条 责任督学由渑池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县教育督导室)聘任,并颁发督学证。

第二条 责任督学选聘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育教学研究工作15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清正廉洁。

)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责任督学职责。

第三条 责任督学选聘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向县教育督导提出申请。

(二)资格审查申请人填写《督学审批表》一式3份,上报县教育督导室,县教育督导室按条件进行审核。

(三)确定聘任:县教育督导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名单,并颁发责任督学证。

(四)续聘要求责任督学每届任期1-3年,经届满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续聘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

第四条 督学责任区划分

150所中小学幼儿园划为7个督学责任区,每2名责任督学为一个小组,分包7-8所学校(详见附件1)。

第五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和督导事项

(一)基本职责

1.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2.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3.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4.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5.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6.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教育督导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二)督导事项

  1.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2.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3.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4.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5.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6.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7.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8.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9.教体局重点工作、专项临时性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 责任督学的督导程序、工作方法及要求

(一)督导程序

1.事前备案责任督学应在教育督导室的统一安排下,按照相关程序前往所辖督学责任区开展工作。

2.亮证督学责任督学在前往学校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督学证,表明身份。

3.依法监督责任督学要依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的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与管理等进行监督与指导。

4.现场反馈责任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现场解决,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责任区督学要及时报教育督导室,并下达教育督导整改通知书(附件3,督促学校限期整改

5.总结汇报责任督学每次到责任区学校开展工作结束以后,都要填写责任区督学工作纪实表(附件2 ,撰写督导报告。纪实表和督导报告上交县教育督导室备案,作为对责任区督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6.跟踪整改督导室每季度汇总一次督导情况,对督学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列入督查事项,督促重点解决。

(二)工作方法、要求及纪律

1.严格履职。各责任督学要严格履行督学工作职责,对学校进行常态化督导检查,要尊重受评学校,热心为基层、为学校、为老师、为学生、为家长服务。

2.督导方式。督学可采取明查暗访、推门听课、列席会议、座谈问卷、查阅资料、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工作。

3.督导要求。责任督学每月至少要到每个责任区学校一次,至少参加听评课活动一次,至少与教师谈心一次,至少学生谈话一次,至少征求或听取学生家长及有关人员意见和建议一次,至少发现一至两个问题,至少写调研报告或者工作汇报一篇。

4.工作纪律。责任督学在学校督导工作时,要做到四不,即:不干扰正常教学秩序,不随意做出督导意见,不增加基层任何负担,不提与工作无关要求。

第七条 责任督学督导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三)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四)向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改进工作的建议或者对单位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五)对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八条 责任督学考核

(一)工作考核

考核工作由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细则详见附件4,考核优秀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取消责任督学资格。

(二)违纪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

1.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3.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4.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取消责任督学资格:

1.一年内不参加安排的督导工作、会议、培训三次以上的。

2.在督导工作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4.年度考核60分以下的。

5.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重大隐

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处理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渑池县督学责任区划分表

2.渑池县责任督学工作纪实表。

3.渑池县教育督导整改通知表。

4.渑池县责任督学岗位责任制考核细则。

 

渑池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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