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清单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 |
及依据 | |||||||||
1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人事股 | 1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人事股 | 10日 | 15日 | |||||
审查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 人事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 人事股 | 5日 | 15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人事股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人事股 | 1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人事股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8-4819696 投诉电话:0398-4810115 | |||||||||
受理地点:渑池县教育体育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 |
及依据 | |||||||||
2 | 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规办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立案 | 1.立案责任:受理违法案件,立案。 | 成教股 | 1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形成调查报告。 | 成教股 | 10日 | 15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违规事项及调查核实的事项进行审查,确定违规事实。 | 成教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违规事实。 | 成教股 | 5日 | 15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形成初步处罚意见并附依据和理由,呈局领导研究决定。 | 成教股 | |||||||
送达 | 6.送达责任:根据局研究决定,起草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 成教股 | 1日 | ||||||
执行 | 7.监督责任:监督当事人执行违法决定书确定的相关事项。 | 成教股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8-4814082 投诉电话:0398-4810115 | |||||||||
受理地点:渑池县教育体育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 |
及依据 | |||||||||
3 |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受理违法案件,立案。 | 成教股、学前教育股 | 1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形成调查报告。 | 成教股、学前教育股 | 10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成教股、学前教育股 | 10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处理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 成教股、学前教育股 | 5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形成初步处罚意见并附依据和理由,呈局领导研究决定。 | 成教股、学前教育股 | 5日 | 7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根据局研究决定,起草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 成教股、学前教育股 | 2日 | ||||||
执行 | 7.监督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执行违法决定书确定的相关事项。 | 成教股、学前教育股 | 7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8-4814082 投诉电话:0398-4810115 | |||||||||
受理地点:渑池县教育体育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4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督导的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受理违法案件,立案。 | 体育股 | 1日 | 2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形成调查报告。 | 体育股 | 3日 | 5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体育股 | 5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处理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 体育股 | 1日 | 2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形成初步处罚意见并附依据和理由,呈局领导研究决定。 | 体育股 | 5日 | 7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根据局研究决定,起草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 体育股 | 1日 | 2日 | |||||
执行 | 7.监督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执行违法决定书确定的相关事项。 | 体育股 | 2日 | 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体育股 | ||||||||
服务电话:0398-4813306 投诉电话:0398-4810115 | |||||||||
受理地点:渑池县教育体育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5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17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立案 | 1.立案责任:受理违法案件,立案。 | 成教股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形成调查报告。 | 成教股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违规事项及调查核实的事项进行审查,确定违规事实。 | 成教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违规事实。 | 成教股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形成初步处罚意见并附依据和理由,呈局领导研究决定。 | 成教股 | 7日 | 7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根据局研究决定,起草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 成教股 | |||||||
执行 | 7.监督责任:监督当事人执行违法决定书确定的相关事项。 | 成教股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8-4814082 投诉电话:0398-4810115 | |||||||||
受理地点:渑池县教育体育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6 | 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规章制度,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作出明确警示和说明。”;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体育经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审查、记录信息来源,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 | 体育股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体育股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体育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体育股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体育股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体育股 | 7日 | 7日 | |||||
执行 | 7.监督责任:体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检查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 体育股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8-4888670 投诉电话:0398-4810115 | |||||||||
受理地点:渑池县教育体育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7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或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公民、法人投诉或县体育部门发现县级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体育股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体育股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适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或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提出处理意见。 | 体育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体育股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体育股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体育股 | 7日 | 7日 | |||||
执行 | 7.监督责任:体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检查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 体育股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8-4888670 投诉电话:0398-4810115 | |||||||||
受理地点:渑池县教育体育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8 | 社会体育指导员行为违规的处罚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一条:“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第四十二条:“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审查、记录信息来源,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 | 体育股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体育股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体育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体育股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体育股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体育股 | 7日 | 7日 | |||||
执行 | 7.监督责任:体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检查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 体育股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8-4888670 投诉电话:0398-4810115 | |||||||||
受理地点:渑池县教育体育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9 | 裁判员行为违规的处罚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第三十六条:“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 立案 | 1.立案责任:审查、记录信息来源,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 | 体育股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体育股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适用《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提出处理意见。 | 体育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体育股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体育股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体育股 | 7日 | 7日 | |||||
执行 | 7.监督责任:体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检查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 体育股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8-4888670 投诉电话:0398-4810115 | |||||||||
受理地点:渑池县教育体育局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10 | 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民办学校年度工作报告。 | 成教股 | 1日 | 20日 | 不收费 | |
审核 | 2.审查责任:结合工作报告,组织评估办学情况(含实地考察)。 | 成教股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形成年度审查意见,呈报领导。 | 成教股 | 5日 | ||||||
公示 | 4.公示责任:公布审查结果。 | 成教股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年审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按要求进行整改。 | 成教股 | |||||||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8-4814082 投诉电话:0398-4810115 | |||||||||
受理地点:渑池县教育体育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11 |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立案 | 1.立案责任:受理违法案件,立案。 |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股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形成调查报告。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违规事项及调查核实的事项进行审查,确定违规事实。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违规事实。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形成初步处罚意见并附依据和理由,呈局领导研究决定。 | 7日 | 7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根据局研究决定,起草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 ||||||||
执行 | 7.监督责任:监督当事人执行违法决定书确定的相关事项。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8-4814082 投诉电话:0398-4810115 | |||||||||
受理地点:渑池县教育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