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照顾条件的学生或家长根据政策(附件1)到相应部门办理相关证件或材料。
2.少数民族考生身份证、户口本,归侨、侨眷考生《归侨侨眷证》原件、复印件交学校,由学校统一交招办审核;
3.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以省教育厅下发名单为准,考生无需向学校提交材料;
考生报志愿时,符合条件的考生在考生页面中申报照顾对象,并上传相应材料的图片。
4.招办通过中招管理系统审核考生所申报的照顾对象。
附件1:
{C}1. {C}根据《河南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豫公通〔2018〕66号),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
《河南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
一、优待对象范围
(一)全省公安系统烈士(以下简称公安烈士)的子女。
(二)全省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以下简称公安英模)的子女。
(三)全省公安系统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
(四)全省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二、教育优待措施
(二)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
1.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给予优待。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
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或监护人,应向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核实汇总并逐级上报。
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或监护人,向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辖市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查推荐,由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每年2月,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将符合条件的当年入学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名单印送教育部办公厅。每年3月,教育部办公厅将上述名单转发给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省教育厅每年4月将优待对象名单转发给省辖市教育局。各省辖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学校、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为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家庭解除后顾之忧,传递党和政府的关爱之情。
{C}2. {C}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归侨、侨眷考生照顾10分录取,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受理,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审核,省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认定。
对符合归侨、侨眷身份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发给《归侨侨眷证》。
第四条 申请认定归侨、侨眷身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书面申请;(二)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其与华侨、归侨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国外亲属有效的定居证明文件或者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明。
确认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侨眷身份,须有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亲属仍可以申请侨眷身份认定。
{C}第十八条 {C} 归侨、侨眷考生报考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考试分数给予增加十分照顾。教育部门应当将照顾对象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华侨子女就读经常居住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主体资格的确认,须由投资者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核发《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可以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证书》由省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3.根据《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10分;报考其它学校的,照顾5分。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少数民族,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汉族外的我国其他民族。
公民的民族成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二条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在考试总成绩上应当给予增加分数的照顾,具体照顾办法按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4.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军人子女中招优待政策的通知》(豫政联〔2019〕2号)要求执行。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负责审查上报优待对象名单,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汇总核定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优待对象名单转发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驻豫武警部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军人子女中招优待政策的通知》
一、明确优待范围,确保公平公正
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转改当年文职人员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优待政策着重向驻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官兵,以及长期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和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子女倾斜。《实施细则》规定的教育优待对象,包括:在所列举的特定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实施细则》规定的平时荣立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二、规范优待程序,确保公开透明
每年4月30日前,符合享受我省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优待政策的军人,应与子女共同填写《承诺书》和《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优待审批表》,由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后出具证明,报至学生所在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5月10日前,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做好汇总审査核实工作,会同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优待名单、类别与优待幅度后报省军区政治工作局。5月20日前,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汇总核定并在部队内部公示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优待对象名单转发给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九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并享受本地区军人子女同等优待。
(四)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照顾15分录取。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入学后享受本地区军人子女同等优待。
第十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五条 驻豫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