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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24 09:36     字体:

池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各类水利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水利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水利局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工程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项目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水利工程建设程序进行。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8个阶段。

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家、省、市、县水利相关规划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条 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

  (5)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6)组织相关监理招标,组织主体工程招标准备工作。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执行。

  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条 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3.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的要求;

  4.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条 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劳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条 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一一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3.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  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依规实行招标。

6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按照渑池县水利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渑水﹝2021﹞21号)执行;超出上述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及服务类采购,按照渑池县财政局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执行。   
    
第十  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权利和义务。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照相关要求或委托合同、投标文件要求,成立响应的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

咨询评估、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施工、监理、工程监测、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必须具有与所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十五条  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前,应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确需进行合同分包的,必须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进行,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报水利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应附原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单位的意见。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十七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十八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 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水利局及其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材料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电话及其他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二十二  上级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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