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乡镇公务出行配套政策制定工作的通知》(豫财行〔2019〕109号)文件精神,参照《渑池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渑池县县内公务出行保障办法》,请参照执行。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渑池县县内公务出行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乡镇公务出行配套政策制定工作的通知》(豫财行[2019]109号)文件精神,保障我县基层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参照《渑池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渑池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出行保障,是指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县乡工作人员在县域内、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中短途公务出行。
第三条 公务出行保障应当遵循厉行节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多措并举、分类保障,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的目标。
第四条 乡镇工作人员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单位不再报销和补贴任何费用。
第五条 公务出行应首选公共交通工具,凭公共交通票据报销交通费。
第六条 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使用保留车辆:
(一)执行执法执勤工作任务的;
(二)机要通信及突发事件应急的(机要通信用车主要是指用于交换、运送机要保密文件及资料的所需用车;应急用车主要是指由于防汛抗旱、抗震救灾、疫情防控、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发生,并没有专门应急预案准备的所需车辆);
(三)办理党委和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公务事件;
(四)离退休人员因事申请的;
(五)需陪同领导调研、检查,无法集中乘坐车辆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 人员较多的集体出行或符合条件的用车单位,可采用租赁车辆保障出行,各单位要制订严格的租车制度,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租车出行。租赁车辆要严格执照《渑池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渑事管【2019】42号)相关规定执行,严格租车期限,严禁超标准租用高档豪华车辆,严禁通过租车费用转嫁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严禁用租车办私事。
第八条 以上条件都不具备时,可采取交通费包干的形式保障出行。包干费用可参照以下标准:
公务交通费补助标准分类分档情况表
类别 |
县、乡(镇)政府所在地区间里程 |
区间里程交通费 补助标准 |
1 |
15公里以内 (含15公里) |
10元/人,天 |
2 |
15-30公里以内 (含30公里) |
20元/人,天 |
3 |
30公里以上 |
30元/人,天 |
第九条 伙食费标准统一为30元/天,渑办(2017)34号《渑池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关于县内公杂费、伙食费补助的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