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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县内公务出行保障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30 15:25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乡镇公务出行配套政策制定工作的通知》(豫财行〔2019109号)文件精神,参照《渑池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渑池县县内公务出行保障办法》,请参照执行。

0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渑池县县内公务出行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乡镇公务出行配套政策制定工作的通知》(豫财行[2019]109号)文件精神,保障我县基层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参照《渑池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渑池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出行保障,是指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县乡工作人员在县域内、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中短途公务出行。

第三条  公务出行保障应当遵循厉行节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多措并举、分类保障,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的目标。

第四条  乡镇工作人员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单位不再报销和补贴任何费用。

第五条  公务出行应首选公共交通工具,凭公共交通票据报销交通费。

第六条  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使用保留车辆:

()执行执法执勤工作任务的;

()机要通信及突发事件应急的(机要通信用车主要是指用于交换、运送机要保密文件及资料的所需用车;应急用车主要是指由于防汛抗旱、抗震救灾、疫情防控、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发生,并没有专门应急预案准备的所需车辆);

()办理党委和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公务事件;

()离退休人员因事申请的;

()需陪同领导调研、检查,无法集中乘坐车辆的;

()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  人员较多的集体出行或符合条件的用车单位,可采用租赁车辆保障出行,各单位要制订严格的租车制度,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租车出行。租赁车辆要严格执照《渑池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渑事管【201942号)相关规定执行,严格租车期限,严禁超标准租用高档豪华车辆,严禁通过租车费用转嫁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严禁用租车办私事。

第八条  以上条件都不具备时,可采取交通费包干的形式保障出行。包干费用可参照以下标准:

公务交通费补助标准分类分档情况表

类别

县、乡(镇)政府所在地区间里程

区间里程交通费

补助标准

1

15公里以内

(15公里)

10/人,天

2

15-30公里以内

(30公里)

20/人,天

3

30公里以上

30/人,天

第九条  伙食费标准统一为30/天,渑办(201734号《渑池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关于县内公杂费、伙食费补助的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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