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渑池县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11221420220000559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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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崔朝栋 |
时间: | 2022-05-17 15:23 |
内容: |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崔朝栋,身份证号:4112119920503037,系豫 MF0537号北京现代轿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渑池县交警大队事故组。 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签收渑池县交警大队事故组作出 的第41122142022000055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申请人不服该事故认定,特依法提起复核申请! 本人崔朝栋于2022年4月13日11时50分,驾驶车牌号为: 豫MF0537号白色现代自西向东正常行驶至仰韶大道老法医门诊 路口,紧急避让相对行驶的转弯车辆豫ML6600号蓝色大众车, 造成此次事故。发生事故后,本人积极配合110、120处理事故 及救援,而豫ML6600号蓝色大众车主并未参加救援,开车扬长 而去,逃离事故现场。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渑池县交警大队事故组作出的第 41122142022000055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请求三门峡市交通警察支队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 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 3、依法认定车牌号豫ML6600号蓝色大众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渑池县交警大队事故组作出上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全面核实本案事实,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明显偏袒豫M6600号蓝色大众车主。理由如下: 豫ML6600号蓝色大众车主存在压双黄线、突然转弯未打转向灯进入我方正常行驶道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贵任,而道路事故交通认定书对豫M6600号蓝色大众车并未提及。(此次交通事故全过程我方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为证,望渑池县公安局公正、公平、公开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豫ML6600号蓝色大分 车主压双黄线、突然转弯未打转向灯进入我方正常行驶道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渑池县交警大队事故组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事实认定不清,进而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认定错误,划分责任明显存在与事实不符且对豫ML6600号蓝色大众车主的违法违章行为不考虑、不追究,我方请求渑池县公安局依法应予以撤销初次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请求三门峡市交通警察支队依据 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 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 申请人:崔朝栋 2022年5月17日 |
办理部门: | 渑池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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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崔先生: 您好! 5月17日收到县政府办转交的关于市长信箱留言反映,“关于渑池县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11221xxxxxxxx0559有异议”问题的文件后,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并积极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现将调杏处理情况报告如下:经调查,反映问题部分不属实,由于当事人崔x栋要求办案民警回避。经大队研究决定,指派其他两名民警对该起事故重新调查认定。 感谢您对“渑池信箱”的信任,祝您生活愉快! |
回复时间: | 2022-05-23 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