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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经营违法风险点详单

发布日期:2025-04-11 15:24     字体:

                                            渑池县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经营违法风险点详单
序号

  经营违

   风险点

风险

等级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        法律后果     防控措施
                                                                                      食品类
1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高风险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 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 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 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 ,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 、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 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证:1. 强化宣传和监督指导,提高经营者对该项制度的知晓率,增强守法经营的识;

2. 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2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高风险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 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 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 强化宣传引导,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
2. 对生产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对销售单位要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加强监管;

3.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4. 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序号

经营违法

风险点

风险

等级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法律后果防控措施
3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高风险《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 )生产经营腐 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 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 强化宣传和监督检查,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

2.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3. 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4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或者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疾病预防功能的(互联网销售存在虚假广告较出)高风险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 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 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 、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给予处罚。1. 强化宣传引导,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
2. 对互联网广告加强监管,必要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3.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4. 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5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高风险《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八) 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 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 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1. 强化宣传引导和监督检查,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

2.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3. 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6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高风险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 餐具、 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七)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2.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 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 强化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
2. 强化跟踪抽检,加强对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3.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4. 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7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高风险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 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 许可证:1. 强化宣传和监督检查,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

2. 必要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3.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4. 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序号

经营违法

风险点

风险

等级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法律后果防控措施
8食品生产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高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 品 安全法 》 第 一 百二十四 条 :  尚不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加强法律宣传,督促食品生 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 全主体责任,加大抽检及监 督执法力度。
                                                                                  特种设备类
9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高风险《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 强化宣传和监督检查,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

2.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3.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4. 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10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高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款:1. 强化宣传和监督检查,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

2.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3.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4. 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两品一械类
11化妆品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高风险《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 十二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1. 强化宣传和监督指导,提高 经营者对该项制度的知晓率,增强守法经营的意识;

2. 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序号

经营违法

风险点

风险

等级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法律后果防控措施
12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高风险《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 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 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 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 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宣传法律法规,统一执业药 师公示信息; 强化监督导。
13发布违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互联网广告较突出)高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  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  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 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 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 五十八条: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 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 理其广告审查申请1. 强化宣传引导,提高经营者 守法经营的识;
2. 对互联网广告加强监管,必要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3.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4. 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商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类
14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高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 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 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 形。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责令 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 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1. 强化宣传引导,提高经营者 守法经营的识;

2.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3.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4. 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序号

经营违法

风险点

风险

等级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法律后果防控措施
15发布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 、“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高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 、“最高级” 、“最佳”等用语;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件:

1. 加强法律宣传,增强公众对 广告禁用词及违法后果的知  晓率,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2 . 实时开展行政指导;        3. 开展以案释法教育,积 极引导公民、法人树立严格 守法意识和底线意识,增强  自觉守法、自我约束的能力。

16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高风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 等)、 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 、姓名(包括笔名、艺名 、译名等) ;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 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 系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商品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 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1. 强化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 经营的意识;

2.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3.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4. 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17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高风险《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关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直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引起纠纷的,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着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上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督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责令立 即停止侵权行为 , 没收 、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 商品 、伪造注册 商标标识 的工 具 ,违法经 营额 五万元以上的,可以 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 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可以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能证明该 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1 . 加强法治宣传: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市场主体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2 . 加强行政指导,针对市场主体经营违法风险点,  提前介入, 运用引导、示范 、提示 、辅导、建议、规劝、 约谈、 回访等行政指导方式,  减少或避免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

3 . 开展以案释法教育 。通过对社会关注度高 、发生在深表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讲解, 积极引导公民, 法人树立严格守法意识和底线意识,增强自觉守法 、 自我约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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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高风险《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1. 强化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

2.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3.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4. 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18未经3C认证经营行为高风险《强制性产品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 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 ,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
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 强化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

2.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3.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4. 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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