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水利局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目的
为做好我县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妥善、高效处理事故,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水利事业安全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境内发生的各类水利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或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水利安全生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各部门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还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适用处理以下安全生产事故:
1)深基坑、隧洞坍塌;
2)塔吊、脚手架、井架等大型设备倒塌;
3)整体模板、大型模具等支撑体系坍塌;
4)堤防、围堰、导流设施损坏;
5)垮库垮坝;
6)输水管道爆管;
7)氯气泄漏;
8)高压输电线路倾倒;
9)其它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应急处置以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4.2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县辖范围内发生的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安委会指导下,由水利局具体负责,保证对事故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
1.4.3 依法管理、系统控制的原则。在事故发生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预警、启动预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作用,开展资源整合,对事故的报告及控制实施依法管理和控制,保证实现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1.4.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水利局、各生产经营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预警和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保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与损失。
1.4.5平战结合、以平备战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后应急与事前预防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以及正常情况下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完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事故防范水平。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渑池县水利局成立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黄 鑫(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电波(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代红霞(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黄全富(党组成员、副局长)
孟 辉(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保民(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 阳(仰韶灌区八级职员)
成 员:王昭鹏(办公室主任、河道办负责人)
李书强(韶龙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伊海国(水利工程队队长)
郭 健(建管股股长)
梁虎霞(工会主席)
杜 冰(财务股负责人)
郭 慧(监察室主任)
徐 润(农水股股长)
贾润峰(水保股股长)
姚 鹏(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王保强(节水办主任)
贾艳涛(水政股股长)
袁 东(工程股股长)
吴慧霞(规划股股长)
孔德超(安全饮水总站站长)
张伟峰(扶贫办副主任)
何 琳(党建办副主任)
上官海东(信访办主任)
蒋熙舜(防汛办主任)
张 坤(文明办主任)
刘景异(水文化研究室主任)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技术抢险指导组、抢险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宣传组、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建管股,王昭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渑池县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①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②与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③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和救援场地;④配合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等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⑤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行动;⑥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⑦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决定应急撤离,决定事故现场外影响区域的安全性;⑧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⑨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教育。
办公室由建管股、局办公室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由分管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科级领导赵阳牵头负责。主要职责:①组织制定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工作制度,负责管理事故救援体系建设;②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③负责应急值守及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跟踪和处置;④根据事故发生状态,建议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对救援中发生的变化和出现的问题,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预案的建议;⑤协助领导小组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工作;⑥协助事故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⑦负责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抢险指导组由防汛办、水保股、农水股、河道管理中心节水办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由水利局副局长张保民牵头负责。主要职责为:①根据各水利工程生产工作场所、内容的相关特点,制订其可能出现的需技术解决的应急反应方案,为事故现场提供有效的工程技术服务和技术储备;②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科学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技术支持,有效地指导应急反应行动中的工程技术指导工作;③对各生产工作场所特点以及生产安全过程的危险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④制定应急反应物资器材、人力计划;⑤指导和参与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救灾工作。
抢险救护组由水政监察大队、韶龙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由水利局主任科员张电波牵头负责。主要职责:①做好救援工作的安全保卫,防止人为故意阻止或破坏救援行动;②保证救援工作不受外部的干扰;③保护事故现场;④组织抢险救护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做好伤员的救护工作。⑤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资料进行取样封存。
后勤保障组由财务股、规划股、水利工程队、水政股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由水利局副局长孟辉负责牵头。主要职责:①协助制订水利工程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储备计划,按已制订的应急反应物资储备计划,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的储备数量,完善物资资源收集和储备的相关工作;②定期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管理人员的到位和变更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更新和达标;③定期收集和整理各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反应物资资源信息、做好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为应急反应行动的启动,做好物资资源数据储备;④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部署,有效地组织应急反应物资资源到生产作业场所,并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增援,同时提供后勤服务;⑤负责抢险救灾人员、车辆的调集;⑥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的跟踪工作;⑦慰问有关伤员及家属,确保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及家属思想稳定。
信息宣传组由文明办、党建办、水文化研究室主任、工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由水利局主任科员代红霞牵头负责。主要职责:①负责跟踪决策组的信息源,及时将决策信息传送到各个执行部门;②保障各部门及人员通讯的24小时联络畅通;③负责对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具体联络,负责信息收集、各组的信息协调沟通等工作;④积极同媒体等相关部门衔接,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事件信息;⑤按照保密等级,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⑥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监察室、建管股、信访办、安全饮水总站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由水利局副局长黄全富牵头负责。主要职责:①负责与县安监部门联系,按县安监部门提出的调查方案开展事故调查;②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③初步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④提出对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并将水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书递交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审查;⑥向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的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救援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下设巡逻队、抢险突击队、设备调备处、物资供应处,每小队设一人专门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工作准备
在项目审批、工程建设方面严格把关,完善安全施工的预防设计及措施,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研究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企事业单位以及所主管水利工程项目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事故信息监测交流制度,做到早预防、早整改,防患于未然。生产经营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增强职工预防安全事故和自我保护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水利局、生产经营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启动预警系统,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迅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2.2 对可能导致安全事故险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县水利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县水利局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3.2.3 预警级别。特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为Ⅰ级预警,启动红色应急救援行动;重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为Ⅱ级预警,启动橙色应急救援行动;较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为Ⅲ级预警,启动黄色应急救援行动;一般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为Ⅳ级预警,启动蓝色应急救援行动。
3.2.4 预警系统。预警系统主要以电信通讯为主,由发生事故的项目单位及时电传领导小组,必要时可启动我县防汛抗旱预警通讯系统,利用超短波电台对信息予以及时发送。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安全事故分为I、II、III、IV 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I 级、II 级、III 级、IV 级应急响应行动。
4.1.1 I 级(特别重大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事故。
4.1.2 II 级(重大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事故。
4.1.3 III 级(较大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10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1.4 IV 级(一般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1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工程实际情况,事故分级将适时做出调整。
4.2 响应程序
按照镇定自若、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科学应对的工作原则,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启动IV 级、III 级、II 级、I 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必须在规定时间60分钟、50分钟、40分钟、30分钟内完成以下工作:
(1)迅速电话上报,并安排专人对事故进行统计,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和市水利局;
(2)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制定救援方案等。
应急处理措施:
(1)救援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汽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救援及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技术专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救援方案,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险,请公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
(2)伤员抢救。立即与急救中心和事故现场附近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3)事故现场取证。救援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自我保护。在救援行动中,救援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救援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2.1 蓝色应急救援行动(一般水利生产安全事故,Ⅳ级预警)
启动IV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局技术抢险指导组组长率成员或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和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按照该预案事故报送时限要求的规定,及时将事故情况按项目所属分级上报。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抢险处理,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现场监督、协调、指导。
4.2.2 黄色应急救援行动(较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Ⅲ级预警)
启动II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水利工程建设及安全生产的领导)率局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4.2.3 橙色应急救援行动(重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Ⅱ级预警)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率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4.2.4 红色应急救援行动(特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Ⅰ级预警)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率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5.事故报告
5.1 事故报告程序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向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安委会报告。水利局接到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Ⅳ级及以上事故立即电话报告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和市水利局。
5.1.1 一般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水利安全生产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电话首报、1个小时内书面首报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电话首报并在事故发生2个小时内书面首报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和市水利局。
5.1.2 重大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和特大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电话首报、10分钟内书面首报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电话首报并在事故发生后20分钟内书面首报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和市水利局。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委会和水利局报告。
5.2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周围环境的破坏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3 事故书面报告要求
凡向上级报告的书面报告,应采取正式公文或《值班报告》形式,必须加盖公章。
书面报告坚持信息首报、续报分开的原则。首报只需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以及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损失、影响四要素,并尽可能核清伤亡人员的身份、年龄等重要情况,因时间紧急一时无法核实清楚,可在续报中报告。同时要报告在事发现场负责指挥处置的领导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6.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6.1 发生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后,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工作组、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局水利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下,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6.2 发生安全事故后,安全责任单位等相关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启动本单位救援预案的同时,上报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和市水利局,并全力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3 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立即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后勤保障组根据工程需要及时提供劳保用品、救援器材等保障用品,参与伤员救护工作。
6.4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由技术抢险组专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置和抢险方案,经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意和安委会备案后,及时投入抢险工作。
6.5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安全保卫组按照处置规范及要求配合应急指挥机构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置,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协助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6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抢险救护组要积极配合开展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人员和群众,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缩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拍照或者录像,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6.7 信息发布工作。事故发生后,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信息宣传组积极同新闻宣传等单位衔接,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对信息审查同意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事件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7.应急结束
县辖范围内发生的水利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启动预案后通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在事故得到控制、受伤人员已全部送医院救治,死亡人员已全部找到、事故统计工作已完成的情况下为应急结束。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8.后期处置
8.1 善后处置
8.1.1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8.1.2 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筹备资金,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及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工作,对于受伤致残人员做好安置工作。后勤保障组协助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8.1.3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现场清理结束后,在完善各项安全措施的基础上,经水利局和县安委会检查验收后,或经县相应部门验收后,具备开工条件的可重新开工建设。
8.2 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8.2.1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局事故调查组或与县安委会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或自行进行事故调查,查明原因、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初稿,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水利局根据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进一步优化,提出改进意见。
8.2.2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由水利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出具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造成的损失与后果、采取的应对措施、事故结论、事故处理、经验教训、改进建议,尚未解决的问题以及各种必要的附件等,经政府批准后,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及时进行整改。
8.2.3 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工作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实际应急效能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8.2.4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生产安全。
9.应急保障措施
9.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之间要建立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通信系统,掌握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系方式。各部门及人员要保障通讯的24小时联络通畅,项目建设单位明确值班电话,掌握各主管部门值班电话及主要领导移动电话,以及相应的社会医疗、消防的救援电话。指挥部联系电话以水利局24小时值班电话为准,必要时启动防汛电台通讯作为保障。
9.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9.2.1 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1)根据可能突发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及应急预案要求,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应当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明确预备调用的民间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资金和物资供给。要做好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并及时更新补充。
(2)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社会资源。
9.2.2 交通运输保障
(1)在应急响应期间,要积极协调所在地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及时调运。
(2)事发单位要积极储备和调集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9.3 应急队伍保障
各单位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1)抢险队伍,各单位要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组建一支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学习,做到反应快速、常备不懈。在建项目,由项目法人、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运营工程,由业主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工程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3)应急管理队伍,由水利局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利局的应急指令、组织各参建单位对水利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9.4 经费与物资保障
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要报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运营工程业主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保障经费,储备相关的抢险设备和物资。
9.5 技术储备与保障
整合水利相关方面的应急救援专家并建立专家库,常设专家技术组,进行技术储备与保障,根据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派遣或调整现场应急救援专家成员。
9.6 医疗救护保障
事发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10.应急救援的培训与演练
10.1 培训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按计划组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施工项目部全体人员进行培训,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切实提高全员安全素质,使其具备应急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10.2 演练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建立后,不仅要经过有效的培训,而且每年演练一次。施工单位项目部、作业班组在项目开工后演练一次,今后根据工程施工工期,不定期举行演练,作业人员变动较大时增加演练次数。运营工程单位每年演练一次。每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不断修改完善。
11.附则
11.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1.2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编制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上报水利局备案。
11.3 本预案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11.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二三年三月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