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防止噪声污染和大气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渑池县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全域全时段长期禁放。
二、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四、各乡(镇)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负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推进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各乡(镇)、行政村(社区)全面加大禁售禁放宣传、巡逻、排查力度,确保不出现经营、储存和燃放行为。
五、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按规定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七、对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民众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禁售规定,积极倡导文明新风尚。
九、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110公安举报电话、12369环保热线负责受理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群众举报。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