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案件 | ||||||||||
序号 | 案件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监管、化妆品监管)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做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食品生产经营 | 渑池县腾辉量贩 | 销售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甘露竹叶水饮料案 | 2024年9月12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中对渑池县腾辉量贩经营的食品“甘露竹叶水饮料”进行抽样,经鹤壁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菌落总数检测值为1100,1300,1200,1700,2200CFU/mL(检测标准值为n=5,c=2,m=102,M=104),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上述抽检批次甘露竹叶水饮料供货商主体资格,查验了产品合格证明。 | 免予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 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30日 | 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渑市监不罚〔2024〕119号 |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渑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