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案件 | ||||||||||
序号 | 案件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监管、化妆品监管)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做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食品生产经营 | 渑池县家园喜生活量贩 | 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案 | 2024年3月10日,我局在监督抽检中对渑池县家园喜生活量贩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姜”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检测值为0.32mɡ/㎏(检测标准值为≤0.2mɡ/㎏),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上述抽检批次姜供货商主体资格,查验了产品合格证明。 | 免予行政处罚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 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7月1日 | 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渑市监不罚〔2024〕26号 |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渑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