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渑池县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渑危改[202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拓展全县脱贫攻坚成果,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持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加强对脱贫人口住房安全的常态化监测,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改造对象
改造对象应是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为唯一住房的农户。主要包括: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以下简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
下列情况不列入危房改造范围:
1.已列入易地搬迁、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户以及矿产资源开采沉陷区的村庄;
2.四有人员即:有安全住房户、有5万元以上消费性车辆户、有财政供养人员户、登记为私营企业主户。其中有安全住房包括异地有安全住房(含商品房、小产权房等)、未在原址重建的危改户且已搬迁入住但原危房未拆除户、长期租赁住房含连续两年每年外出8个月以上的、纳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等其他住房保障类项目如集体公租房或幸福大院的、子女分户拆户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有安全住房并能满足居住需求的、以及通过房屋置换解决了住房安全的等。
3.家庭直系亲属有公职人员的。
三、对象认定
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评定或鉴定危房等级的工作程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以县乡村振兴局或民政局认定为准,农户住房经评定或鉴定确属C级、D级或安全住房面积达不到人均最低保障面积的或无房户列为年度危房改造对象。无房户指无自有房屋,由村委会出具无房证明。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改造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享受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或农房抗震改造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四、改造方式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根据房屋评定或鉴定危险等级(C级或D级危房)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修缮、拆除重建或选址重建等方式解决农户住房安全问题。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资金筹措、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坚持建新拆旧的改造原则,实施D级危房改造的农户,新房建成入住后,必须及时将危旧住房拆除。
鼓励乡(镇)政府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治贫。
五、补助标准
危房改造补助标准:C级危房维修7000元;D级危房重建25000元。
六、面积标准
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在40-60平米,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
七、操作程序
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确认对象。落实补助对象在村和乡(镇)两级公示制度。
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后上报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审核、公示(不少于10天)无异后上报县危改办审批,县危改办组织相关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疑似危房进行评定或鉴定。对经评定或鉴定住房确属C、D级或无房户予以实施危房改造。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可由村委会帮助其提出申请。
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28号)文件要求,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自筹资金对存在安全隐患房屋进行整治,确保农户住房安全隐患消除。
八、工作重点
(一)加强动态监测管理
1.加强日常监测。严格落实乡(镇)政府直接责任。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农房定期体检制度,有效发挥村两委、乡(镇)包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作用,加强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定期开展走访摸排,建立工作台账,每月将新增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和排查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上报县危改办。
2.加强信息共享。县住建局、乡村振兴局和民政局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和数据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县乡村振兴局和民政局每季度向县住建局提供一次新增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人员名单,县住建局对照新增名单逐户开展房屋安全评定或鉴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给予妥善帮扶,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农村危房改造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任务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安全负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主体和建设单位对房屋安全负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县住建局指导和督促相关人员开展关键环节现场质量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各乡(镇)政府要按照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统建)现场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等相关技术要求开展检查验收工作,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实施危房改造应同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既要防止盲目提高建设标准,也要防止降低安全要求,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凡竣工验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必须在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通知改造对象入住。竣工验收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执行先验收后补助的资金拨付制度,乡(镇)政府和县财政局要加大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频次,竣工一批、验收一批、资金拨付一批。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财政局要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力度,防止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等问题发生。
七、工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住建、乡村振兴、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搞好统筹协调,加强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县乡危房改造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乡(镇)政府要成立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做好危房改造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1)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2)根据乡(镇)政府上报的疑似危房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或鉴定;(3)负责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技术指导;(4)负责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筑质量安全进行管理;(5)负责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监督管理和兑付。
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建立专人巡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农村房屋信息动态跟踪长效管理办法,对辖区内房屋进行动态监测监管,持续更新农村房屋动态信息,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众的6类重点对象纳入改造范围。凡新房建成后,乡(镇)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必须及时将旧房拆除,不得以堆放农具、杂物为由保留危旧危房,确保农户住房安全。(1)负责排查疑似危房;(2)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3)负责本辖区内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要明确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村民自建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4)负责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进行实地竣工验收;(5)负责建立农村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建档及归档工作;(6)负责按时报送改造进度和相关资料等工作。
(三)责任追究
1.坚决查处虚报、冒领、克扣、拖欠、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对于不是唯一住房的、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或通过其他途径弄虚作假实施危房改造的,依法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并连带追究其所在乡(镇)、村党政负责人及村民组长和相关人员纪律、法律责任。
3.公职人员要认真做好直系亲属的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引导和思想工作。对于发现公职人员直系亲属违规实施危房改造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公职人员一并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渑池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