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健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乡村振兴中科学合理规划合并村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合并村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党群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大局,直接涉及农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农民土地和财产权益保护、农村基层治理格局重塑等重大问题,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影响深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021年,河南省委办公厅下发《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豫办〔2021〕11号)要求:按照“规划先行、村民自愿、坚守底线、程序规范”的原则,可将符合以下条件的村庄纳入搬迁撤并范围。特殊区域村庄,主要是“三山一滩”等自然条件严酷,生存环境恶劣、发展条件严重欠缺的深山荒芜区、地质灾害区、生态保护(脆弱)区和河滩受淹区的村庄。重大项目建设占地村庄,主要是以纳入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明确实施的水利、公路、铁路、机场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且选址无法避让的村庄。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现有人口规模过小的村庄,主要是规模小、极为分散、交通不便、居住人口持续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难度大的村庄,且80%以上村民有较强的搬迁撤并意愿。按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规定,需搬迁撤并的村庄。从严掌握搬迁撤并类村庄数量和规模,不得盲目撤并村庄。没有编制完成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启动搬迁撤并工作。
搬迁撤并村庄按照非必要不搬迁、不成熟不实施的原则,实行村讨论、乡提出、县审批的程序进行。乡(镇)政府做出村庄撤并决定前,必须在所涉及的行政村发布公告,载明补偿安置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力等事项,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对纳入搬迁撤并范围的村庄提出建议。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讨论通过搬迁撤并初步方案,村集体资产处置意见等,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讨论通过的初步方案,报县级政府研究,县级政府组织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向市级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村庄撤并工作应由村庄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负责。对符合撤并条件的村庄,民政局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各乡(镇)稳妥有序开展村庄撤并相关工作。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
渑池县民政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