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民、范兴华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取消城区燃气开口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6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对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作出要求,一是燃气用户建筑红线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二是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
2020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2021年11月6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6号】文件。两份文件分别对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建立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作出详细部署,要求2021年3月1日后在建和新建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施(含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土地开发支出或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房价),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当前执行的《渑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未将居民用户建筑红线外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管理范围,未参照热力等公用设施按单位面积计费的方式进行管理。
根据当前现状,加快理顺居民房屋燃气工程建设安装费用管理方式,构建起符合文件要求的燃气建设工程安装费用缴纳新渠道,将渑池县域内在建和新建,乃至未售、在售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的供气管线及配套设施(含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用纳入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房价),由房屋建设单位统一向国龙燃气公司缴纳,不再由房屋买受人向我公司单独缴纳。2021年3月份之前通气的老旧小区,现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执行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
感谢您对取消收取城区燃气开口费的工作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关注和支持。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