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金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矿山企业用工及工资发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行业依法监管”原则,由矿山企业管理职能部门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审批矿山企业和后期监管责任,我局将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劳动用工监察和部门联合检查工作。
一、工作情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持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强化劳动用工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更加和谐稳定的环境。
提案中提到的涉及矿山企业施工方会租赁一些挖机、铲车、炮锤、后八轮等设备业主和司机都是农民工问题,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规定,涉及的设备业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司机与施工企业劳动关系不成立,不属于《劳动法》管理范畴,多为工程机械租赁费(机械租赁费拖欠问题,应通过法律诉讼渠道维权);且从举报投诉案件分析,矿山企业监管部门对企业监管有待加强,存在借用资质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源头性问题是导致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该矿山企业中普遍存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之间相互雇佣问题,从而形成大量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该矿山企业普遍存在不以书面形式签订机械租赁、劳务协议问题,导致机械租赁和劳务费产生较大争议。
(三)该矿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方未对项目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监管,涉嫌存在垫资建设、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源头性问题是导致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
(四)矿山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缺少法律依据支撑,安检部门在矿山开发修复项目施工中严格执法,提高安全生产保证金作为前提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全面提升群众劳动保障维权意识,督促矿山施工企业依法合规用工。
(二)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以矿山企业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非法用工整治工作,督促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施工监管,确保合法依规经营生产和用工,杜绝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违法承包、转包,切实维护劳动者报酬权益。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矿山企业和后期监管中严格把关。建议发包给具备一定资质和实力的公司施工。
(三)强化部门协同联动
以矿山企业为重点,联合行业监管部门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加大检查力度,建立检查台账,及时发现解决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等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拓宽维权服务渠道
督促矿山企业在项目工地醒目位置设置维权公示牌,公开公布各行业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完善举报投诉接待制度,及时受理劳动者维权诉求,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聚焦法律援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联动投诉平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和法律援助工作站联动对接,尽可能通过调解、仲裁、诉讼解决劳动报酬纠纷。
(五)严肃惩治违法行为
高度重视矿山企业中发生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工作机制,快速、稳妥处理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对举报投诉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实行台账管理,及时清零,问题不解决不销账。加强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打击力度。对经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衷心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建议,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同时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关注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好的意见建议。
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