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联合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对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重新进行了梳理、核查、规范。经研究决定保留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3项,现予以公布。
凡未纳入县级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或前置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各部门(单位)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承担费用。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