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县商品展销(交易)活动的意见
一、起草背景
为扎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精神促进市场流通、激活居民消费,持续扩大内需。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展销(交易)活动,促进商品展销(交易)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实施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20条措施,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突出特色,树立形象,塑造品牌,促进商贸流通业健康快速发展,活跃地方经济,拉动县城经济增长。
三、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把扩大就业、创新消费方式、释放消费潜力、拉动内需放在优先位置。合理利用我县优质公共资源、公共设施,活跃地方经济,促进商贸流通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县域经济增长。
四、主要措施
(一)规范备案管理
确因工作需要其它单位或个人在我县举办展销会、商贸会物资交流会等活动的,须与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对接,并依法按规定程序向县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报备。
(二)规范举办地点
活动主办单位应科学选址,尽可能不影响或少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经确定的商品展销场所,相关部门要优先为此提供场地、用电等便利条件。
(三)规范举办规模
综合性展销(交易)会要与传统节日和有关节会相结合,原则上全年举办不超过4次,确因实际需要活动次数的,需经县政府同意。为保障群众出行安全和户外活动便利,每次举办综合性展会应不超过15日,展会摊位不超过300个,参展人员控制在1000人以内,并在会前向社会公告。确因实际情况需扩大规模的,需经县政府批准。
(四)规范营销行为
1、承办企业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较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具有办展管理经验。
2、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法定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参展商品的质量、商标、标识、计量、包装及广告宣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