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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19 17:23     字体: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进乡镇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48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三政〔2023〕10号)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乡镇综合执法工作。
  二、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管理方面的35项行政处罚权;
  (三)水利方面的2项行政处罚权;
  (四)广电、文化和旅游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
  三、相关要求
  (一)自行政处罚事项公布之日起,各乡镇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交由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结。
  (二)县司法行政部门及原实施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要确保乡镇的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及各项保障措施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情况进行评估,对于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增加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承接不到位需要调整或减少的事项,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乡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四)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规定的执法范围和法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乡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文广旅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的部署要求,搞好对接,做好培训,扎实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快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协调监督,推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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