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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29 16:17     字体:


  2021年1月29日,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2021年6月17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管理办法》对全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做出了全面的规定。是省政府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后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为顺利开展乡村建设行动打好基础的重要安排部署。
  一、起草背景
  宅基地作为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农业农村部门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管好用好宅基地,最为关键的是进一步理顺宅基地的管理关系。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和宅基地审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央2019年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职能划转至农业农村部门,这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因此,明确宅基地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将会进一步压实责任、理顺管理关系,宅基地管理也将会更加顺畅,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改革,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起草制定了《渑池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目的是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各级工作部署,履职尽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优化细化工作流程、推进管理重心下沉,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自建房管理,推进农村改革深化和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
  2021年11月25日,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渑池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 4次认真修改和完善。2022年5月修改后的《渑池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并征求县各单位意见,7月20日又进行再次修改,最终定稿。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
  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渑池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分为七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部分 (第一条至第四条),依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之规定,明确制定《渑池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部分 (第五条至第六条),依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明确了村庄规划的分类和布局、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建设管控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第二章第七条确定了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为167平方米。
  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管理部分 (第七条至第十条),依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第三章宅基地申请审批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21〕15号文件第二条建立管理工作机制规定了部门组建、人员配备、制度制定、宅基地审批程序、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乡镇审批、审批权限、审批时效;依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2011 年修正)》第八条、第九条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和不予通过的说明。
  第四章 风貌管控部分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依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提出了村庄应延续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为乡村建设培育、输送实用型人才,参与乡村建设。
  第五章 建设管理部分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建村〔2021〕47号)(十一)加强农房与村庄建设管理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第五章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放线监管和建筑施工队伍管理以及施工备案、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农村建筑风貌管控、行政执法;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二十条确定宅基地自建房建设时效。
  第六章 闲置宅基地利用部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依据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自然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明确了对闲置宅基地的合理利用、有偿退出事项。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依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确定了联合各部门进行宣传动员并加强相互协作,细化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推进措施,合力推进宅基地改革管理工作。
      四、部门协调情况
  《管理办法》涉及5个相关政府部门,需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实施。经过与相关部门对接,征求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个单位的意见,共收到4条修改建议,均已采纳修改;经修改完善后,修改稿报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县农办又征求各乡镇意见,各乡镇均未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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