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被公布的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在县级人民政府辖区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随着农业农村行政执法、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等五大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二级机构作为执法主体的事业单位行政执法权交由五大领域新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并实行局队合一,以五大领域局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审查确定后向社会公布。本文件就是五大行政执法领域改革后其原有二级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被取消,县政府对全县的行政执法资格进行清理后,重新审查向社会公布最新的本行政区行政执法主体,旨在规范全县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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