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管护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都对农田水利设施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建好高标准农田基础上,维护好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确保长久发挥效益,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2021年4月,中央媒体曝光了我省周口市鹿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不到位、不能使用等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作出了重要批示。2021年8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筑牢基础、落实人员、保证经费、创新方式、压实责任五个方面,对加强我省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提出了指导意见。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十二五以来我县实施农田水利项目18.4万亩,由于重建轻管、管理经费短缺等问题致使部分工程闲置、管道老化损坏、利用率低,水利工程不能用、不管用、不好用问题尤为突出。依据《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高标准农田工程实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农田领办(2020)1号)文件精神,按照 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监督,实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的管护机制。我们制定了《渑池县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一条内容。
二、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
(一)筑牢管护基础。前移管护关口,明晰管护主体,规范管护标准。本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对工程管护内容、标准进行了明确。
(二)落实管护人员。实行井长制,设立管护员,确定维修员。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强化乡镇属地责任,落实村级组织管护责任。
(三)保证管护经费。强化财政保障,合理收取水费,拓宽筹资渠道,严格资金管理。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管护资金筹措情况进行了落实。
(四)压实管护责任。明确政府主责,厘清部门职责,强化村级责任。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对相关行业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要求。
(五)考核、奖惩。本办法第六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各乡(镇)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开展年度考评,考评结果做为拨付补贴的重要依据;对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政府通报表扬;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三、相关解释
一是建立完善管护经费分类保障机制。依据《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高标准农田工程实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农田领办(2020)1号)文件精神,第五章第十六条规定,拟请县政府以20元/亩的标准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二是实施财政补助+水费收入+N筹资模式。县财政依据农业基础设施专项审计结果以每亩20元的标准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其中50%由县财政直接划拨至乡镇专户统筹使用。剩余的50%作为县级农田水利设施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损毁修缮、管理经费、考评奖补等。乡镇政府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收入和社会资本融入等模式,建立管护基金池。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修、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落实乡(镇)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乡(镇)政府要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做好日常监督评价,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加强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实行一长两员(井长由村支书兼任、管护员、维修员)的农田水利长效管护机制。
四、推动政策落实
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严格监督考评。要开展管护工作年度考评,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