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豫政[2021]4号)和《三门峡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市《实施方案》,三政办[2021]15号),结合县域实际,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渑池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方案》(渑政办[2021]14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有关工作。2021年1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5月31日三门峡市召开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省《管理办法》进行安排。2021年6月17日,《三门峡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印发。
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会议之后,渑池县农业农村局按照会议要求,根据省《管理办法》和市《实施方案》,结合县域实际,起草了《渑池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方案》,经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讨论修改后定稿印发。
二、出台的目的
(一)保障农民居住权利。让符合条件的农民通过规范的程序可以获得宅基地和建房的权利;制止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无序行为。
(二)保护农村自然风貌。让村民建房严格按审批的规划和风格建设,保障村庄原有的历史脉络、文化肌理和具有农村特色的村庄风貌能够延续。
(三)管控房屋建设质量。通过规定建房资质审查、质量监管的责任和程序,保障村民的住房安全。
(四)保护土地资源。通过规定宅基地用地标准、保障途径、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等措施,落实土地保护制度,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
三、有关概念解释
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 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