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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渑池县综合回收利用矿产资源征收出让收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06 16:17     字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精神,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加强矿山开采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产生的剥离物、固体废石(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最大程度发挥自然资源的支撑作用,根据安排,县自然资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对综合回收利用矿产资源征收出让收益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对我县综合回收利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予以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办法》的必要性
  渑池县位于华北地台南缘,主要出露地层为中元古代一新生代沉积地层及部分火山岩地层,因而,成矿主要与沉积作用有关,形成了渑池县境内丰富的沉积矿产。目前已发现和查明矿产10大类30余种,其中煤、铝土矿、含钾岩石、石英岩、重晶石、白云岩和水泥用灰岩矿等为我县的优势矿产,其分布具有十分明显的地域特点,韶山以北区域内主要有铁矿、重晶石分布;韶山以南至县城以北区域为煤(焦煤)、铝土矿、含钾岩石(钾长石)、石英岩和石灰岩矿产集中分布区;县城以南为煤(长焰煤)分布区。
  矿产资源开发在渑池县多年来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如:铝土矿露天开采产生的剥离物、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到处倾倒、堆放,造成土地资源的压占和破坏、矿山地质灾害、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现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使剥离物、固体废石(煤矸石)作为二次资源加以综合有效利用,实现矿山开采、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剥离物、固体废石(煤矸石)开发利用秩序明显好转,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二、《办法》起草过程
  为规范矿产资源开采和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县自然资源局起草关于《对综合回收利用矿产资源征收出让收益的暂行管理办法》。9月1日,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小秦岭保护区管理中心、卢氏局、渑池局、灵宝局赴洛阳市嵩县考察学习矿山废石开发管理工作,同时借鉴卢氏县、陕州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了本《办法》初稿。10月16日,关于本《办法》征求了9个乡(镇)、渑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渑池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渑池县税务局、渑池县应急管理局、三门峡市生态坏境局渑池分局、渑池县交通运输局、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家相关部门意见。并召开局长办公会,参会人员有局领导班子成员及股室相关人员参会讨论,最后大家集体研究决定暂行实施本《办法》。
  三、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超贫磁铁矿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19]4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设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19】78号。
  附件:1、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规定: 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二十八条 规定: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 , 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第四条 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第十七条第(六)项 规定: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有综合开发、综合回收、综合利用方案,暂时不能利用的,应有保护措施。

渑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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