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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渑池县民办博物馆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02 09:31     字体:

  近期,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市关于民办博物馆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一些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博物馆建设实际情况,征求有关行政部门意见,起草了《渑池县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涉及扶持对象、运营评估、资金扶持、场馆扶持、管理和监督等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目前,渑池县共有各类博物馆(纪念馆)3家,分别是仰韶文化博物馆、县博物馆和刘少奇旧居。3家博物馆每年举办展览活动20余项,年接待观众近40万人次。但从博物馆行业整体水平,比照周边省市来看,渑池县内现有博物馆事业发展现状相对我们渑池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和公众日益高涨的精神文化需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其中,最突出的体现在博物馆数量不多。针对这个问题,县委县政府做出建设民办博物馆的重要决策,建议在未来5年内,全县建成各具特色的民办博物馆30座以上,使渑池县博物馆的总量有一个大幅度的提升。为切实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彰显博物馆记录城市历史、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性,我们认为有必要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出台一个专项政策。
  制定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博物馆管理办法》等。
  制定办法参考的其他地市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江苏省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深圳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扶持奖励对象
  办法在扶持奖励对象的设定上综合考虑了博物馆的区域、申报主体及合法性等因素。主要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为资产,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二)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1.县文物行政部门邀请专人对博物馆进行评定和运营状况评估,并将评定结果和评估意见作为扶持的依据。以避免文物行政部门兼规则制定与执行双重身份出现,体现行业自律。
  2.资金由县财政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统一由县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拨付。其中,博物馆专项扶持资金为本办法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三)扶持奖励内容
  办法对博物馆的场馆建设、陈列布展、免费开放及学术科研等方面予以扶持。其中,就以下几点重点说明:
  1.办法对于新建的民办博物馆,主要从建馆、租馆、开放和其他四个方面进行区别补助。
  2.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已经开办的民办博物馆,陈展面积不低于400平米,藏品达到50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租馆的给予3万元补助。
  3.关于资金申请流程,需要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经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会审,公示后核拨。
  4.办法对资金用途进行了明确,民办博物馆不得将馆舍、土地、补助资金等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以外的其他用途,尤其是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或投资等支出。
  5.办法对民办博物馆建馆用地和馆舍进行优先考虑,明确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办法优先扶持在仰韶文化产业园区内及重点景区及沿线建设民办博物馆。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古村落、古建筑、景区景点设立民办博物馆。
  6.民办博物馆不得将获得的馆舍、土地等用于博物馆事业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博物馆的管理与监督
  1.办法在对民办博物馆进行扶持的同时,要求博物馆规范运行,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并明确对博物馆的扶持力度将与博物馆的等级及运行状况挂钩,从而体现责权对等。
  2.办法明确了县文物行政、县民政、县财政、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县住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工作职责。
  3.县文物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博物馆运行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民办博物馆获得相关扶持的重要依据。对被骗取的补助资金,由县文本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财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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