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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渑池县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19 17:38     字体: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的规定,以及机构改革后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各部门三定规定,按照渑政(2020)4号文件精神,县政府组织对县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审查,共确认56个行政执法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中法定行政机关39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6个、受委托的组织1个。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县政府备案,同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受委托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今后,凡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请县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在县域内不得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渑池县司法局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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