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精神。促进市场流通、激活居民消费,持续扩大内需。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展销(交易)活动,促进商品展销(交易)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把扩大就业、创新消费方式、释放消费潜力、拉动内需放在优先位置。合理利用我县优质公共资源、公共设施,活跃地方经济,促进商贸流通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县域经济增长。
二、举办主体
本意见所指展销(交易)会活动是指由多个或者众多经营者参加、在指定场所(县域内仰韶广场、万人广场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和一定时期内集中进行交易的经营活动,包括展销会、博览会、交易(流)会等集中临时性商贸活动。为便于管理和有序办会,原则上全县所有商品展销(交流)活动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主办。
三、规范活动
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保障全县商品展销(交易)活动顺利开展。
(一)规范备案管理
确因工作需要其它单位或个人在我县举办展销会、商贸会、物资交流会等活动的,须与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对接,并依法按规定程序向县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报备。
(二)规范举办地点
活动主办单位应科学选址,尽可能不影响或少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经确定的商品展销场所,相关部门要优先为此提供场地、用电等便利条件。
(三)规范举办规模
综合性展销(交易)会要与传统节日和有关节会相结合,原则上全年举办不超过4次,确因实际需要活动次数的,需经县政府同意。为保障群众出行安全和户外活动便利,每次举办综合性展会应不超过15日,展会摊位不超过300个,参展人员控制在1000人以内,并在会前向社会公告。确因实际情况需扩大规模的,需经县政府批准。
(四)规范营销行为
1、承办企业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较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具有办展管理经验。
2、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法定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参展商品的质量、商标、标识、计量、包装及广告宣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强化监管
(一)主体责任
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对活动的安全、秩序、卫生等工作全程负责。严格按照报备内容发布招商、招展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布展、参展、撤展。切实组织好、服务好、管理好参展商户,确保活动顺利举办。
(二)监管责任
1.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商品展销(交易)会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工作。
2.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行使相关职责,主要负责展会内经营活动管理,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对商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展会消防方案设计指导,主要做好展销区域消防安全宣传和隐患排查处置等工作。
4.县城管局: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的相关职责,主要负责对展会区域外的占道经营摊位进行清理。根据活动需要提供会盟广场、仰韶广场等管辖区域场地。
5.县公安局:依法依规对群众聚集性活动进行管理,及时处置展会区域内突发治安问题,做好会场周边交通疏导,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6.县供电公司:负责会场商户的供电,确保会场电力配送到位,为商户用电安全提供指导。
7.县文旅局:依法行使相关职责,主要负责展会期间文艺节目的审查、管理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场安全监督指导,保障会场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处置
活动主办单位要制定和落实展销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保证责任明确、措施有效。若发生涉安涉稳等突发事件,展销会主办单位应做好先期处置,及时向应急部门报告。
相关链接:《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县商品展销(交易)活动的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