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渑池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豫农文〔2022〕41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县相关会议精神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充分发挥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领域的不同优势,不断提升经营服务能力,促进各类经营主体融合,加快培育高质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其在建设现代农业上的引领推动作用,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提升行动,突出抓好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主体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初步构建,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达到1000个以上,其中,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到20家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10家);县级以上示范社达到100个以上,积极培育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合作社发展实力和带动能力实现整体跃升;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达到100个以上,逐步提高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占农民承包经营耕地面积比重。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主体集成发展能力。根据经营管理能力、物质装备条件、适度经营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因素,依据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加大示范主体创建力度,加强示范引导,探索系统推进示范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提升发展农业企业,引导农业龙头企业集成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走质量型、效益型、差异化竞争型发展之路,加快培育一批领军型、旗舰型农业龙头企业。引导企业实施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做好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申报工作,培育一批国内知名度高的品牌。
(二)提升主体带头人能力。聚焦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面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开展全产业链培训,高质量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持证工作,培育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带动产业发展。
(三)提升主体融合发展能力。坚持家庭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进行资源整合,组建联合社、行业协会(如中药材协会、畜牧养殖协会、花椒协会、辣椒协会等),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提升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能力。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并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以所办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引导农民合作社与所办公司独立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合理分配利益,确保可持续发展。
三、支持政策
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扶持资金100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相应增加财政扶持额度。奖补对象包含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具体奖扶标准如下:
(一)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每年重点对10家左右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提升,实施以产业强链补链为主的农业项目或乡村振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造提升厂房、仓库、加工设备以及基地建设等。
(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农业企业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不同层级龙头企业每两年复检一次,对于复检合格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农民合作社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示范性合作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不同层级示范社每两年复检一次,对于复检合格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为1万元、0.5万元、0.2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美丽牧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
(三)支持农产品品牌创建。农业部地理标志农产品申报成功的奖励10万元;通过国家、省知名品牌创建、生产基地创建的奖励10万元。对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农产品奖励5万元;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农产品奖励3万元;通过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的,每个农产品奖励1万元;通过河南省知名农业品牌区域公用品牌申报的,每个品牌奖励1万元;通过河南省知名农业品牌特色农产品品牌申报的,每个品牌奖励1万元;农业经营主体对已通过有机、绿色、名特优新认证的农产品通过两年一次复检合格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农业展会上获得金奖或相当于同档次奖励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1.5万元、0.3万元的奖励;在省、市相关部门(或协会)举办的各类农产品评选中获金奖、银奖、优质奖(铜奖)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发展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对于我县特色农产品初加工的生产经营主体,带动建成原料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签订有稳定的种植收购合同,年消耗本地辣椒达到200吨或花椒50吨或中药材1000吨,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起到龙头带动作用拉长产业链条的经营主体,奖励20万元。
(五)支持培育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河南省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出台后,新建畜位50个以上且未享受财政资金建场扶持的肉牛养殖场(户),按照每个畜位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基础母牛存栏5—9头的养殖场(户),县财政对每头基础母牛每年予以500元的补助;对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按规定享受省财政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倍增项目扶持,若省财政资金补助不足500元,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承担。饲草种植达到2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50元。
(六)支持培育土特产贸易主体。对于我县土特产贸易主体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对于新建农家乐,非乡(镇)政府所在地,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有特色、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每家奖励1—2万元。
(七)鼓励流转耕地从事粮食等农业类适度规模经营。对经营主体连片种植小麦或玉米等单一粮食作物品,种植规模达到2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50元,达到500亩的,每亩奖励100元。
(八)鼓励创新经营模式。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以项目、集体资产、资源、现金等经营性资产,量化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固定分红或按效益分红。
(九)其他需要奖补的事项。其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产生重要作用或重大影响的主体,经充分论证研究后,可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负责做好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督促检查、推动落实等工作。要强化指导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形势分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及时解决各类主体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农业农村发展全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统筹指导、协调、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和发展。
(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搭建投融资担保平台,引导和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创新开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产品,加大担保服务力度。推动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鼓励建立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制度,发展农业互助保险,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
(三)落实用地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办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养殖场、农技(机)示范推广和加工、储存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实行报备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办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县自然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