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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2001-0002-2023-0006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6-20
标  题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渑政办〔2023〕8号
发布时间 2023-07-14 08:42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渑池县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2023年6月20日
渑池县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进一步加强渑池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畅通我县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渠道,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二、对重大敏感线索,或对有违法现场或违法嫌疑人不积极配合调查的,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调查。
  三、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公章;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六)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证据、视听资料、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四、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案件24小时内,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进行补正。因补正周期问题,但有关证据材料能证实有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先予受理,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补正,提交相关证据。
  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调查数据和其他证据材料。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供法律支撑。
  六、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需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由原移交单位或其上级部门鉴定更为便利的,由原移交单位及时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并提供相关鉴定结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鉴定费用由政府专项经费保障。
  七、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公安机关每月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各行政执法单位相互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健全案件咨询机制,对案件性质难以认定的,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相互配合、提供帮助,公安机关就案件办理中存在的专业性问题咨询行政机关的,受咨询机关应当书面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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